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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7月1日起,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强管理新规
【2017.6.30】2017年7月1日起,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否则不能税前扣除!望所有客户悉知!!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〔2017〕16号文,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文件精神,自2017年7月1日起,全国将实施企业增值税发票新规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这意味着,只填写企业名称就能开增值税发票、用于企业报销的时代即将终结。
根据《公告》规定,新规适用对象为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,不包括个人、政府机构、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等。
《公告》要求“销售方开具发票时,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;购买方取得发票时,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”。比方说,购买图书只能开图书的发票,不得更换发票内容。很多机构常用“办公用品”来作为采购办公用品时开发票的项目名称,但7月1日新规实施后,只单独开“办公用品”这一笼统名目将无法报销,需要在票内注明具体项目。